个人账户启封
2024-08-09 15:14:40 浏览次数:
个人账户启封 | |
设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 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350号)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710号)再次修订)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2.《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号)附件《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试行)》第一条第六款:“(六)账户封存与启封。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应实行集中封存管理。职工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
受理条件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办理启封手续: 1.缴存人与原缴存单位恢复工资关系; 2.缴存人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个人账户转移至新缴存单位继续缴存的。 |
办理渠道 |
1.线上办理(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或政府政务服务渠道); 2.窗口办理(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 |
办理流程 | 单位经办人提供业务资料申请办理,由中心负责进行资料审核,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
申请材料 |
1.通过线上办理业务的,无需提供任何申请材料; 2.通过窗口办理业务的,提供住房公积金启封申请表。 |
办结时间 | 实时办结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1:30 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文明街办事处:南岗区文明街11-1号 马家街办事处:南岗区马家街27号 |
服务电话 | 12329转3 |
网站 | www.hljszgjj.org.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