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业务指南 > 提取业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

2024-07-29 15:54:29  浏览次数: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
设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四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受理条件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持有缴存人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并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受遗赠文件。
办理渠道 窗口办理(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
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供业务资料申请办理,由中心负责进行资料审核,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材料 (办理该业务所需全部材料。若已开通线上办理且能通过信息共享实现联网核查的,不需服务对象提供该项纸质材料)
1.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本人名下建行或交行的一类借记卡原件;
3.死亡职工户籍注销证明、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原件;
4.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受遗赠文件原件。(能提供缴存人银行卡原件或缴存余额不足3万元,免于提供公证手续。)
办结时间 3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1:30 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文明街办事处:南岗区文明街11-1号                                  马家街办事处:南岗区马家街27号
服务电话 12329转3
网站 www.hljszgjj.org.cn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