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2024-09-09 14:16:20 浏览次数: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 |
设立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国定居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
受理条件 | 缴存人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认定条件且已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
办理渠道 |
1.线上办理(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或政府政务服务渠道); 2.窗口办理(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提供业务资料申请办理,由中心负责进行资料审核,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
申请材料 |
(办理该业务所需全部材料。若已开通线上办理且能通过信息共享实现联网核查的,不需服务对象提供该项纸质材料) 1.缴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提取人本人建行或交行的一类借记卡原件;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原件; 4.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原件; 5.他人代为办理的,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代办人应为提取申请人配偶、直系血亲或单位经办人,并提供提取申请人与委托人关系证明。 |
办结时间 | 3个工作日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1:30 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文明街办事处:南岗区文明街11-1号 马家街办事处:南岗区马家街27号 |
服务电话 | 12329转3 |
网站 | www.hljszgjj.org.cn |